为了维护元宵节期间社会治安秩序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规定,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制作、销售、燃放孔明灯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。
一、本通知所称孔明灯又称许愿灯、天灯,是指以固体酒精、石蜡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,用纸、布等易燃品制作,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。孔明灯燃放升空后携带火种,并且随风飘扬不可控因素很大,对加油站、高压电线、油库、林草、建筑物等构成威胁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。
二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售和燃放孔明灯。
三、在固定场所、流动摊位及其他公共场所违规生产、制作、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行为,由市场监管、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;在人员密集场所、公共区域、湿地或者易燃易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;在文物单位燃放的违法行为,由文旅部门依法查处。
四、违反本通告规定,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,依法严肃查处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制售、燃放孔明灯的行为,有权制止和举报。举报电话:市公安局甘州分局:110;区市场监管局:8368091;区城市管理局:8252096;区文旅局电话:8212360;区应急管理局:8243091。
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
2025年2月10日